中小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为“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简称“服务联盟”),英文译文:Shenzhe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ervice Union
第二条:本联盟性质:
(一)本联盟是由深圳地区优质服务机构、个人和中小企业组成的具有社会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组织。
(二)本联盟是由深圳市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团体、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肩负“让服务联盟成为深圳中小企业社会服务资源的集聚高地,把服务联盟打造成为深圳最具影响力的中小企业互助联盟”使命,通过线上线下为深圳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体化服务,包括政策服务、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质量服务、法律服务、市场拓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搭建
会员企业交流多赢平台,改善深圳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企业争取发展机会,全力扩大服务联盟影响力,为促进深圳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联盟的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二道生产力大楼D座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联盟业务范围:
(一)引导服务联盟会员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依托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资源,打造资源整合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为服务联盟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服务、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质量服务、法律服务、市场拓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一体化服务;
(四)开展评选表彰,促进会员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为服务联盟会员企业树立行业榜样;
(五)加强服务联盟资源整合,协助联盟会员企业和服务机构寻求发展机会;
(六)加强政企交流,改善服务联盟会员企业和服务机构营商环境;
(七)维护服务联盟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培育和提升服务联盟品牌价值,扩大服务联盟对外影响力;
(九)挖掘服务联盟文化内涵,传播产业公共服务价值理念。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其他符合服务联盟会员企业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联盟的会员为深圳中小企业和为深圳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团体、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条件: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团体、机构或个人;
(二)认同服务联盟理念;
(三)遵守服务联盟章程。
第十条:会员加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盟申请书(表);
(二)由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通讯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执行主席批准;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加盟通知书;
(五)会员缴纳加盟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联盟活动、接受本联盟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盟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合作伙伴、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不遵守本联盟章程,将由本联盟提出批评、指正;如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联盟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联盟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加盟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联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联盟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的发起单位(要求是本联盟会员)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及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主席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设执行主席和执行副主席,执行主席代表主席负责联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决议及主席安排的具体工作。执行副主席为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盟日常工作。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执行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席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执行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联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联盟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联盟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联盟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联盟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服务联盟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
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联盟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