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简称深商联),英文译文是SHENZHE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G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专业性协会自愿参加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综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肩负“让深商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帮,把深商联打造成中国最受尊重的商会”为使命,以“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政企沟通、内外交流、开拓市场、互动合作的平台作用,积极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形式地为会员企业、企业家服务,为深商乃至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二道生产力大楼一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平台,为会员企业构筑和谐多赢平台,改善深圳营商环境;
(二)提升信用,为会员企业建立商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运行质量;
(三)解决争端,为会员企业建立争端解决机制,配合政府政策制定;
(四)名牌培育,为会员企业推荐中国商业名牌,制定商业名牌战略;
(五)科技创新,为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科技创新,推介商业管理技术;
(六)会展经济,为会员企业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承办各类会展项目;
(七)信息速递,为会员企业传播商贸市场信息, 建立商业数据平台;
(八)职业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商业专职队伍,训练职业技术人才;
(九)商贸交流,为会员企业组办商贸交流考察,拓展商贸国际合作;
(十)市场规划,为会员企业组织专家考察调研,规划商业网点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觉自愿加入本会;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三)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会员缴纳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三) 本会各种活动的参与权;
(四)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2018年之前入会企业缴纳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018年之后入会企业缴纳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全市商贸流通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负责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和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向会长推荐秘书长任免人选,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通过聘任;
(三)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执行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市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独立会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